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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发展目标

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把环保的责任扛起来!


政府要求

   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在隐患排查、自行检测、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和构筑物时能规范操作。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监测进行相关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工作文件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1号)。


实施时间

2021年14日起。


必须开展单位

重点监管单位。


开展主体

      重点监管单位。


背景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适用对象

        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开展频次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开展方式

        原则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实施主体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指南》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